

检举受理原则及奖励规定
一、 检举受理原则
1、凡通过检举管道进行违规行为、事件(不包含人员绩效考核或客诉法律事件)之实名检举,将分案、立案调查
2、若为匿名检举,无联络方式且无实质内容(无具体时间/人物/地点/事件等具体经过等资料),或有恶意诽谤性质的,不予
受理
二、奖励原则
1、对同一检举线索分别同时向康控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举报的,不重复奖励
A、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检举人分别举报的,主要奖励最先检举人;检举顺序以受理检举的登记时间为准;其他检举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作用的,酌情给予奖励
B、对共同举报同一事件的,奖金合计总额不超过规定标准,奖金可平均分配
2、 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检举案件,不给予奖励;但若提供了新的信息、证据、线索,导致案件查核有新的突破,可考虑
适当奖励
三、奖励标准
检举需为实名制,经查证属实,为康控公司挽回或减少重大经济损失的,或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,给予奖励
A类奖励:依追回损失为基数,奖励额度4%-10%,最高不超过20万元
B类奖励:依阻止损失为基数,奖励额度2%-5%,最高不超过10万元
C类奖励:依改善流程或制度缺陷重要度,5000-5万元
奖金额度累计计算奖励额不超过20万上限
四、奖励发放
检举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帐号(本人),所获得的检举奖励为实得金额,依税法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汇款手续费用,均由康控公司承担
五、检举案件调查过程中,具体署名的检举人信息及举报内容均会保密,亦不会曝露消息来源;
上述内容,凡涉及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的,均以相关政策法规为准